风险处置
处置程序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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