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处置
救助条件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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