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友情链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更多链接>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网站支持IPv6
京ICP备1502661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