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研究参考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开展中有关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9-11-19     

一、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性质及其关系

为促进信托行业稳健发展,原中国银监会提出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构建行业“安全网”的构想,并报经国务院同意,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原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信托业保障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以行业自筹形式建立的行业互助基金。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依靠行业力量化解行业风险,没有使用财政资金。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

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信托公司出资设立。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

信托业保障基金财产与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实施风险隔离。

二、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用途

信托业保障基金除日常投资运用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外,主要用于向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和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2.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3.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4.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5.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在前3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5种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只有在第4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

三、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障基金公司专司信托业风险处置的现实需要,赋予其市场化运营机制,日常运营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更便于对信托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以及化解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更好地协同保障基金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受托管理保障基金;

2.参与托管和关闭清算信托公司;

3.通过融资、注资等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4.收购、受托经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并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5.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与基金增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按规定及时归集保障基金,做好基金筹集工作。截至2019年9月末,已顺利完成22期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基金认购余额1456.76亿元。

管理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将保障基金日常投资于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截至2019年9月末,信托业保障基金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68.83亿元,向68家信托公司分配收益61.35亿元,留存收益75.83亿元,留存收益全部滚存入基金。截至2019年9月末,信托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1535.42亿元,为化解处置行业风险积累了战略性资源。

五、流动性支持业务对防范信托行业流动性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流动性支持业务是市场化方式预防、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方式。通过对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积极发挥风险预防功能,以最小成本防控风险。

向出现流动性压力的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其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有效避免风险蔓延。

构建行业流动性压力调节工具,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状况监测分析,把控资金投放节奏和力度,有力平滑年中、岁末等重要时点的流动性压力,防范行业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

六、流动性支持业务的资金占用费率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信托公司无论申请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还是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开展流动性支持业务,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均依法依规采用市场化决策机制和市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资金占用费率,推动信托公司发挥风险化解主体作用,防范信托公司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考虑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风险救助功能,当前信托公司多申请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开展流动性支持。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来源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融资,获取资金的成本随行就市,在此基础上,基于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的谈判确定流动性支持业务的资金占用费率。

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流动性支持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对信托公司开展信用风险评级,资金占用费率既与金融市场资金状况等外部因素相关,也与信托公司的资质、信用风险等级、担保措施等因素相关。

七、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标准与流动性支持业务资金占用费率无关系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因此,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配基金收益与流动性支持资金占用费率无关系。目前,绝大部分流动性支持使用的是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自营资金,与信托业保障基金无关系;即便使用信托业保障基金开展流动性支持资金的占用费率与基金收益分配率也无可比关系,因为基金的未分配收益全部滚存到信托业保障基金,实现基金增值,基金收益不归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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