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研究参考
牢记使命与责任 明确目标与定位 充分发挥信托业保障机制行业“稳定器”作用
时间:2015-07-20      来源: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许志超

2014年12月,银监会批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开业。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是国务院和监管部门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信托业当前实际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国金融业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保障基金公司设立以来,按照银监会的部署,认真做好筹建开业各项工作,研究确立了公司的业务方向和策略,积极开展了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业务,有效发挥信托业保障机制行业“稳定器”作用。

一、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是基于对我国当前信托业风险的准确研判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高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由2008年的1.22万亿增长至2014年的13.98万亿。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受经济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信托业风险暴露增加。历史经验表明,系统性或行业性金融风险通常形成于经济快速上行时期,且在经济上行时风险的累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随着经济的下行和结构的调整,内含的金融风险、杠杆的过度使用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当前,信托业的风险包括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和偿付性风险,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和偿付性风险。信托产品之间、其他金融产品与信托产品之间、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之间,甚至信托公司之间的风险可能会发生传导,从而可能成为信托行业不稳定的来源。为有效维护行业稳定,需要创新、设计信托业保障机制,构建信托业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机制,积极预防信托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有效化解和处置信托业的风险资产,防止单体机构风险引发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维护信托业的稳定,提升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二、信托业保障机制的设计是总结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重大金融制度创新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并报国务院同意,2014年12月,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银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也随后出台,全面规定了我国信托业保障机制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内容。我国信托业保障机制的设计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业互助性,以行业自身的力量化解行业风险。国际上重大金融风险的救助和化解通常都由国家财政或央行设立救助基金,我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和救助也主要由政府财政或中央银行再贷款予以支持。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是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和风险化解、救助主体,保障基金公司由信托业协会联合相关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补充资金,也主要用于信托业的风险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保障机制行业互助的特点,使其不同于过去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处置机制,是一项重大的金融制度创新,不仅符合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是当前环境下防范、化解、处置信托业风险的最优选择。

二是采取事前预防为主与事后救助为辅相结合的设计理念,以最小成本化解信托业风险。长期以来,重救险、轻预防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思路在国际上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在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在金融机构出现清偿性风险后进行救助的代价也往往十分高昂。银监会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风险传导机制和事后救助困难的实际,在信托业保障制度设计之初就确定了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前预防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信托业风险化解思路。通过多种方式预防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化解和处置信托产品风险,防止信托产品风险传导演化为机构风险,防患于未然,以最小的成本防范和化解信托业风险。

三是提振市场信心与风险化解处置相结合,维护信托业平稳发展。信托业保障机制的设立,既着眼于预防和化解风险,也将大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信托行业的信心。另一方面,信托业保障机制的设立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信托公司利益相关者采取积极行动化解风险,否则一旦触发条件,保障基金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接管、促进重组等措施,按市场化原则对其进行风险处置。

四是以市场化原则化解处置风险,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市场化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坚持“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应当承担信托产品亏损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信托公司仅在未履职尽责时,承担相应的的赔偿责任。信托业保障机制的建立,不是对投资人提供保险,更不是强化所谓的“刚性兑付”,而是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信托公司化解信托产品风险的能力或者为信托产品提供风险缓释。保障基金公司在化解处置风险时将坚持市场化原则,不能运用保障基金对信托机构进行价格补贴;按市场化原则收购和处置信托业资产;对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进行救助重组、破产重整或关闭清算时,要求利益相关者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强化市场纪律。保障基金公司若因管理保障基金未尽职尽责而导致保障基金损失,必须以其资本金承担损失。

总的来说,信托业保障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是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信托业实际出发进行的重大金融制度创新。作为信托业风险化解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提振市场对信托行业的信心,有利于实现信托业风险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处置,有利于通过市场力量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减少处置信托业风险可能带来的财政负担,促进信托业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明确目标与定位,担当好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责任与使命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在保障基金的管理方面将承担“双重责任”:一是发挥好保障基金的“稳定器”作用,提振市场信心,在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稳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确保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让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为此,公司的业务定位将紧紧围绕行业“稳定器”和预防、化解、处置信托业风险这一目标,具体聚焦三方面:一是预防和化解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发生偿付性风险;二是化解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处置信托产品的偿付性风险,缓释和防止信托产品的风险传导至信托公司;三是处置信托公司的偿付性风险,有效管理和处置其信托财产,防止单体机构的风险外溢演变成行业性风险,进而对行业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并在最大程度上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优化工具组合,探索创新保障信托行业稳定方式

为有效履行上述职能,保障基金公司对维护信托行业稳定的方式进行了探索研究,并根据信托业实际,研究开发行之有效的化险工具。在公司初期,将从以下方面着手,有效维护信托行业稳定:

一是向临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缓解其临时流动性不足带来的风险。该工具重在风险的预防和化解,提高信托公司逐步化解风险的能力,并严格控制杠杆水平,防止信托公司因为流动性风险引发偿付性风险。

二是购买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提高信托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增强信托公司的支付能力。该业务实质上是流动性支持的另一种形式,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

三是购买信托资产,通过化解和处置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和清偿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防止信托产品风险传染信托公司,引发信托公司偿付性危机,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受托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对出现清偿性危机的信托公司按市场化原则实施救助重组、破产重整和关闭清算,防止单体机构风险引发行业性风险。

目前保障基金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研究制定了不同工具组合策略:一是优先开展了向信托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业务,积极部署开展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收购业务。二是做好高风险信托机构风险处置准备。保障基金公司对风险处置情形进行了分类研究,分析高风险信托机构的认定标准、处置触发条件,研究了处置工作的组织、程序、流程和法律问题,制定了风险救助和处置手册。

五、稳步推进,以“五个抓手”发挥保障基金公司行业“稳定器”作用

一是以团队建设为抓手,组建专业化的风险处置力量。根据防范、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需要,组建和充实流动性支持、资产收购、高风险机构处置业务团队,引进、培养和储备熟悉信托公司业务、信贷流程、资产收购与处置、并购重组、风险管理等业务的专业化人才,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强化尽职尽责的企业文化建设,做好业务开展和风险处置准备。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信托业风险化解和处置的相关制度。对当前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各项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向监管部门提出完善和优化建议,为风险预防、化解和处置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加强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尤其是风控制度建设,细化业务流程和程序,建立严格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化的流程体系,确保经营发展的合法合规和风险控制,持续提高风险处置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是以风险分析为抓手,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对信托业风险摸底、调研,全面了解信托行业的风险状况和成因,提出政策应对建议;做深、做细各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分析,持续关注问题机构风险事件,协助监管部门确定高风险机构和风险处置触发条件,“一司一策”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监管部门的有效对接,强化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行业稳定。

四是以业务合作为抓手,构建专业化处置支持体系。全面开展与信托公司的联系工作,充分了解信托公司的业务需求;通过筹建审计、法律、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库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业务合作机构库以及各相关行业专家库,构建高风险机构处置业务支持体系,加强模拟实操,做好随时出手的准备。

五是以强化内部管理为抓手,严守经营风险底线。严格遵守《基金办法》等规定和合规指标要求,维护公司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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